公安取消刑拘数、批捕率;检察院取消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法院该取消什么率?
近期,中办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2019年为“基层减负年”。
4月15日,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开班式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会上对改进工作作风提出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原则上每年只搞一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等。
郭声琨在讲话中表示,要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就改进工作作风、会风作出要求。要全面清理考核指标和打分排名,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要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以填表报数、层报材料、留痕多少来评价好坏,不能动辄签订“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
没有这些形式主义的各种率,如何完成任务?郭声琨还强调,要善于运用科学方法,确保今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中央政法委早在2015年1月就曾明确指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3年后的旧话重提,既表明了对这些问题认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些问题的顽固性和现实性。
考核统计、排名通报这些所谓的刑事拘留数、批捕率等等,貌似体现了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办案质量,年年增长的数字很能说明取得的“成绩”,但现实是,为了造就这些漂亮的“数”、“率”,有些办案人员有意或无意地置事实证据、法律程序于不顾,近些年纠正的错拘、错捕、错判案例分析显示,很多就是所谓的“命案必破”、“限期结案”原因造成的。为了片面追求数字扩大化,以至于制造假结案,甚至酿成重大的冤假错案。
司法活动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本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追求所谓的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只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在公检法一致的考核指标引导下,顺理成章的引向了有罪判决。失去了刑诉法设计的批捕、起诉、审判各环节监督作用,很难防止错案发生。
在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有人列出了目前压在法官身上的各种“率”:立案率、开庭率、调解率、发改率、上访率、上诉率、执行率、结案率、归档率、有罪判决率、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适用率、文书上网率、文书错字率等等,光一个结案率,又分为收结案比、未结案比、审限内结案比、十二个月结案比、十八个月结案比.......这些率、比的背后,又跟法官的评先树优、绩效考核,甚至责任追究挂钩,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排名统计通报,到了年末考核临近,甚至按周、按日统计通报。
案件总得有一定审理周期,这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查明事实的需要,也是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但为了完成这些所谓的数字、率比,每到统计周期末,在立案阶段设置各种“门槛”将案件挡在门外,立上案的好说话的当事人动员撤诉、裁定驳回,不好说话的也想办法结案,甚至发生了媒体报道的“假结案”新闻。
在某些领导眼里,唯有数字才能说明政绩,全然忘了“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的道理。也有些领导,迷信数字就是科学指标,一提到监督管理就拿各种率比说事,把考核排名当成管理约束法官的手段。最终,指标和任务层层传导分解,最终化为压力和风险落到一线法官身上。
曾经有个判例,一法官为了年底结案,伪造了撤诉裁定,最后不堪压力,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需要住院治疗。这名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刑事责任时,其辩护律师写了一篇反映一线法官工作压力的辩护词,在法律圈广为流传。
司法改革本是放权法官裁量、科学责任追究的举措,现如今,法官成了被考核指标保包围的“热锅上的蚂蚁”,各种指标比改革前又增添了不少,类似法官助理参与审理案件数、法官参与其他法官案件办理数等等,一大波崭新考核数据应运而生。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拘留、批捕、起诉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案件审理周期及延长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何必要刻意追求各种驴、比排名?本应把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的司法机关,却在沿用僵化机械的物理效率考核办法,死活拿不出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办法,实在是实现法治的困局。
不时爆出的硬性要求加班加点、法官猝死在审判岗位、离职法官络绎不绝的新闻,试想一下,疲于应付各种考核数字的法官,还有多少精力和耐心深究事实的精确、法律的严密?
中央政法委再次提出的“要全面清理考核指标和打分排名,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但愿不是口号,希望落到实处,尤其是落到掌握司法最终裁量权的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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